医疗机构的定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凡是对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照不同的分类条件,我们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分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一级综合医院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级综合医院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三级级综合医院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对于专科医院床位要求,根据不同的专科要求也不同,总体床位数要求比综合医院低一些。
(二)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和20至99张床位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二类按卫生统计年鉴分组
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四类。
(一)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医院按等级分类,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级别(一、二、三级)和由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等次(甲、乙、丙等),是反映医院规模和医疗水平的综合指标。
医院按所有制分公立和民营医院。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民营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疗养院、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医学考试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事业单位。
第三类按投资能否回报分组
根据2000年颁布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国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类进行管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利润不能给投资者分配,投资者也不得抽回投资。
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又分为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指由政府和集体财政投资的承担公共医疗职能的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由联营、股份合作、私营、港澳台投资和外国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需要到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