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精神病医院
一、 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含急诊、心理咨询),4个以上精神科病区,男女病区分开,心理测定室、精神医学鉴定室、工娱疗室、康复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超声波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和3个以上的研究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5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四) 平均每床至少有0.35名护士。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5平方米;(四)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