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 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二) 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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