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中指出,在设备配置方面,需要:
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相较2010年版增加医学影像、心电、病理等)。
口腔诊所设备清单
首先是必备的口腔综合治疗台,文件要求,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每个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010年版本为牙科治疗椅1台,其余设备数量要求均为1个)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诊所增加新业务,可卖医疗器械
伴随诊所设置标准的最新调整,诊所负责人除了备齐必备的医疗设备以外,还可以考虑在业务拓展上花点心思。
去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提出“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不久后,辽宁省卫健委下发《关于在全省推行卫生计生行政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等审批项目做了优化准入服务改革。
这就意味着诊所除了开展普通诊疗以外,还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盈利模式的增加将给诊所未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口腔门诊部要求
开办口腔门诊部基本条件
一、人员
①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②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③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④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二、场地
①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②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③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三、设备
①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②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③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④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开办口腔门诊部申请
①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②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提交《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④提交《设置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⑤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开办口腔门诊部审核
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凭批准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和登记;
②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③提交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④提交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提交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⑥提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⑦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开设牙科诊所审批流程之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
设X光室的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①领取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②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③提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提交放射诊疗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