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登记或者备案,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活动的机构。近年来,随着大健康产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投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医疗机构的命名有相关的特殊规定,为避免医疗机构的举办者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过程中因命名问题多走弯路。
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医疗机构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请收藏惠存,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1、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护理院、护理站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或者认可的名称,体现医疗机构的类别。
识别名称是医疗机构作为本机构标识的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2、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并与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
3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4、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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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6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7医疗机构不得冒用其他知名医疗机构名称,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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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其识别名称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9特别提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先行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再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如其拟定名称有可能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名称管理规定的情形,请先行就命名问题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部门。